【連網】(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殷開軍 李超敏 孫晨) “感謝法院指導我們進行環保行政合規整改,不僅讓公司設施運轉達到了環保要求,還最大限度降低了行政處罰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。”5月4日,筆者從連云港市灌南縣法院獲悉,通過合規整改、技改抵罰,為連云港某鑄造公司減負11萬元。企業法定代表人周末對法官表達由衷謝意。據悉,這是全省首例適用涉企行政合規整改環保行政處罰的案件。
去年4月4日,環保行政機構執法人員至連云港某鑄造公司住所地進行檢查,發現該公司于當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無廢氣治理設施情況下從事生產活動,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顆粒物等污染因子開展自行監測。在履行聽證等相關法定程序后,就上述環境違法行為,執法人員對涉案企業作出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。
24萬元罰款,讓該企業因資金短缺陷入經營困境。于是,該企業向灌南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認為行政處罰過重,請求對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。
“根據《行政訴訟法》第60條規定,該案屬于可以調解的行政訴訟案件。”灌南縣法院灌河環境資源法庭庭長蒯舒告訴筆者,考慮到疫情影響下民營企業經營面臨的實際困難,承辦法官積極與各方當事人溝通,組織調解。由于在案件審理時涉案企業缺乏從輕、減輕處罰情節,環保行政機構也無法重新作出從輕、減輕處罰的決定,案件調解一時陷入僵局。
為推進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,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,充分了解各方觀點,并注意到原告在當地是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鑄造企業之一,而且有進行環保行政合規整改意愿,正積極對接購買環保設施。為推動企業健康發展,根據《行政處罰法》相關規定及立法精神,最終環保行政機構采納了法院的建議。
在法院組織下,環保行政機構預先制訂了環保行政合規整改清單,要求涉案企業在1個月內按要求整改完畢,驗收合格后可依據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》相關條款規定,對其予以適當減少行政處罰金額。
今年4月26日,灌南縣法院聯合環保行政機構到涉案企業,開展企業環保行政合規整改情況驗收評查,評查結果全部符合規定。承辦法官現場向雙方送達了該案行政調解文書。之前24萬元的行政罰款金額,經調解減少為13萬元。企業也簽下環保行政合規整改承諾書,承諾將減少的11萬元罰款用于環保設施技術升級改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