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崔新)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,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?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何分割?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為,離婚時房產歸屬如何判定……日前,灌云縣人民法院召開宣講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二)》(以下簡稱《司法解釋》)新聞發布會,并發布典型案例。重點宣講夫妻基于婚姻給予房產的認定、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、嚴厲規制搶奪、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、通過離婚惡意逃債等民法典實施以來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。
在我國,子女結婚時,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較為普遍。然而,當子女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父母出資購房的歸屬問題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。《司法解釋》對此進行了規定: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分割共同財產,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情況作出判決?!端痉ń忉尅愤€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以及雙方父母出資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情況,進行了明確區分。
“近年來,因同居引發的財產糾紛逐漸增多,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,同居不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。”法官表示。當事人有約定的,按約定處理,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,按照“自己的財產歸自己所有”的原則。然而,在共同生活過程中,雙方可能會因共同出資購置財產、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等情況導致財產無法清晰區分。對此,《司法解釋》規定,出資比例為首要考慮因素,在此基礎上,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、有無共同子女、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事實進行分割,妥善處理雙方利益。
雙方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以及離婚后,有的父母會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,甚至搶奪、隱匿孩子,針對這種行為,《司法解釋》進行了回應。法院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,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,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。司法審判中,一般會通過家事調查、心理評估、走訪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種情況,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,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更為適宜。
《司法解釋》還明確規定: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,離婚后,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,法院不予支持;對于通過離婚惡意逃債,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處分條款;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夫妻一方為重婚、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,私自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他人,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。此外,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,或者為另一方“加名字”的情況比較普遍,《司法解釋》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處理規則。
總值班: 曹銀生 編輯: 陶莎
來源: 連云港發布
